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9.2017  19:27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

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焦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实施步骤

        1、开展宣传培训(2017年1月3日至11月20日)

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和学习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4号)、水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并分期分批(3月、8月和10月)组织县(市、区)环保管理人员及火电、造纸、焦化、钢铁、水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集中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2、 组织摸底排查(2017年1月20日至4月20日)

对照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在辖区内开展摸底调查,确定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适用范围细化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要求火电、造纸行业于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初步摸底排查;钢铁、水泥(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磨粉站企业)、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于4月20日前完成摸底调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3、 设置各审核单位及工作人员工作账号(2017年6月5日前)

信息中心根据本工作需要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赋予每一位参与许可证审核和管理人员相应的角色,并为其设置账号和审核管理权限。

4、 分期分批网上申报(2017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相关企业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17条和申领技术规范的要求,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至少5个工作日。

2017年4月底前,火电和造纸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2017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2017年10月底前,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5、 分期分批网上核发(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电力、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焦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上述行业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也须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p.gov.cn)在规定时限内重新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对暂未列入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行业企业,仍按我市原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四、核发权限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规定,市局负责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县(市)环保局和各直属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所辖范围内实施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会审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会审工作(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行垂直管理改革后,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核发流程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及其计算过程和依据的说明。

6、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如果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有资质的环评机构针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7、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5、6、7项不做要求,其他材料可适当简化。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10.102.36.1/ permit/login.jsp)上,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决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六、排污许可证时效、制式和主要内容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关行业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2015年1月1日前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2015年1月1日(含)后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对排污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正本载明一般信息,副本还载明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等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均在副本中予以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其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也在副本中载明。

七、加强证后监督管理

1、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末持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11月1日起末持证的焦化、钢铁和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业以及独立的粉磨站企业行业;2018年1月1日起末持证的10个重点行业企业,一律视为无证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要求予以处罚。

2、排污单位是环保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自证守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3、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4、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排污单位环境监管职责的通知》(并环发[2016]53号)做好本辖区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环保部环办〔2015〕88号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的“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监察执法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的排污单位要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对发现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职责分工

各职能处室要依法衔接,沟通协调,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保核发工作的时效性。

建管处: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分发、汇总、制证和发证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核查企业基本信息,并负责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的审核。

区域处:负责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等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和噪声污染防治等提出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审核。

总量处:负责建设项目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排污权交易工作及提出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大气、水污染防治的审核。

科监处:负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和方案的审核。

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许可相关工作。

规财处: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经费保障及必要的发证审查和持证核查的专项预算及支出。

市环境监察支队: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上负责市管单位环境管理台帐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审核。负责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开展环境监察执法等,检查过程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环境监察执法、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等信息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对不按规定排污和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信息中心:负责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形成的信息纳入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对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维护,并设置各部门管理级别和权限。

环科院: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可作为第三方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协助科监处审核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等。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等信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各县(市)环保局和各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申领简化管理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并会同市局对辖区内重点管理行业许可证进行会审。同时,对辖区内不按规定排污和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