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9.02.2016 17:08
本文来源: 教育厅
现将《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日
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学生来山西学习,推动山西省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为加强奖学金管理,根据《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来晋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山西省设立并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四条 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承接高校按照不少于1:1的金额进行配套,并减免相应费用。
第五条 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费,具体项目由所在学校确定。
第二章 奖学金 的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类别和标准
(一)A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并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2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二)B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并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三)C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四)D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进修、校际交流(长期生或互认学分项目生)的优秀学生,或为我省对外合作交流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人·半学年。
第七条 奖学金资助年限不能超过所攻读相应学位的正常学制年限;D类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第八条 D类奖学金占全部奖学金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奖学金优先给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与我省结为友好省州的留学生。
第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来晋留学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奖学金的类别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为拟来晋或在晋攻读学位的外国籍全日制学生;或拟来晋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籍公民,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勤奋好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3.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4.申请人符合所申请高校的其它录取条件。
第十二条 其它条件
1、申请A类奖学金,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2、申请B类奖学金,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3、申请C类奖学金,应获得相当于我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4、申请D类奖学金,须具有相当于我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学历或副教授职称的进修生,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历或教授职称的进修生,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及以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提供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由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研修计划等。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相关法律文件;已在山西省高等学校就读的留学生还需提交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语言水平证明材料,以及学校对申请人考勤、遵守纪律及操行等情况的鉴定意见。学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退回。
第四章 奖学金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各接受留学生高校于每年向省教育厅提交下一年度的奖学金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经费下达。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奖学金申请高校的外国留学生在校生数、学历生的比例和发展状况,以及教学质量、奖学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后,向有关高校下达奖学金经费。各有关高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经费,接受奖学金申请,受理申请的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十六条 审核材料。各有关高校负责受理和审核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各有关高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结果,并报学校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评审结果应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录取告知。各有关高校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对于录取为奖学金生的申请者,学校发给相应告知文函。
第十九条 结果报备。各有关高校须将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于奖学金生录取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报备。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告奖学金留学生实际报到情况。
第二十条 来晋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奖学金留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经费按年申请、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经费由山西省教育厅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由各有关高校发放给获奖留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已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评定;对触犯我国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留学生,应取消或中止对其奖学金的奖励,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高校须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各有关高校奖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学金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制度,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学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资助”(Financed by Shanx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教育厅
29.02.2016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