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顶层设计 凸显山西特色
2017年12月8日,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简称《试点工作方案》),标志着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省展开。
试点 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我省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山西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改革的决心,适应了山西省情,也突出了山西特色。
这项工作启动以来,山西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发展规律,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工作方案》中“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和上部”的规定,报请省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从2018年开始,我省针对144座正在生产的大中型煤炭矿山,决定根据企业申请,开始逐步以协议方式出让煤下铝土矿资源。
——2018年5月2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2018年5月28日,《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正式公布实施。
——2018年7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探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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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周建春指出,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启动伊始,就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发展规律,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促进全省矿业实现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他表示,下一步要更加重视领导组织和制度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山西经验,为全国推广实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试 点工作凸显三大特点
《孟子》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试点工作方案》指明了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方向和路径,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投资进入矿业领域,激发市场活力;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要求,做好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承接工作,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同时,《试点工作方案》凸显了改革意识,提出实现改革试点工作目标的三大路径,体现了三大特点。
——《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根据《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6-2020年)》编制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明确矿业权出让条件,矿业权出让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试点工作方案》强调,要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和上部。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制度,协议出让矿业权,其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基准价水平。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并经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试点工作方案》指出,要调整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7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强化出让事前监控,妥善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监管信息平台,健全监管机制,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配号监管服务,矿业权配号全部纳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接受矿业权出让异常信息捕获和分析监测;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地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