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又立案,皆因漏罪被发现
作者:马进彪
当情况有了新变化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启动新的程序,这是对法律正义的践行,而法治社会的进步,正是来自这种唯法至上的司法行动。
2011年12月,湖北省石首市国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永平因受贿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2月,王永平从湖北省江北监狱减刑后刑满释放。日前,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永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漏罪,遂以涉嫌受贿罪再次对王永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就一起复杂的案件而言,有时很难通过有限的侦查,穷其所有的犯罪线索。因为立案的目标不可能无限扩大,这里包含着对社会司法成本的宏观考量,因而立案过程总会从相对明确的适当范围切入,并以此作为整个案件走向的基本判断。但就一个人的犯罪而言,虽然他并不一定只是涉及到一起案件,但在还没有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即使有所怀疑也不能模糊地立案或并案,因为这样就会形成有悖于法理的“有罪推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另一方面,再复杂的案件也不能因为其可能存着某种想象中的“不完整”,而无限地拖延下去,因为任何案件对于社会来说都存着时效性,而且,法律中也有着最终的时限规定,这与限时刑事拘留同出一理,这是出于对整个社会司法效率的考量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一起案件的终结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者的一个判决,因为被损伤的社会还需要来自法律的修复与救济,比如追索赔偿等后续的法律事项,都要以判决作为根本依据,而如果一起案件因想象中的“不完整”而迟迟得不到判决,那其实就是对受害方权利的一种忽视,而这显然不是法律实质精神所在。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永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漏罪,遂以涉嫌受贿罪再次对王永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一种司法认识上的进步,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就是要对客观现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在没有取得新证据之前,就不能给出丝毫的“有罪推定”暗示,但当情况有了新变化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启动新的程序,这是对法律正义的践行,而法治社会的进步,正是来自这种唯法至上的司法行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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