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9.08.2015  10:17

    党的刑事政策与国家实体刑法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刑事政策是实体刑法的导向和依据,实体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刑事政策可以转化为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司法办案的直接依据。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实施中,依然起着指导作用。在刑事法律尚不系统、覆盖面还不完整时,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政策在法律未及领域成为司法办案的依据。在制定和实施刑法典之后,即刑事政策系统化为实体刑法之后,刑事政策才不作为司法办案的引用依据,而是作为理解刑法精神和诠释刑法条文内容的指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经历了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明确提出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个政策在上世纪50年代初制定的一系列刑事条例中都有鲜明体现。1979年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1981年中央提出,“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坚决把社会治安整顿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严打”方针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剧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实施的,是党和国家对当时社会矛盾加剧、诱发和滋生违法犯罪因素增加、犯罪率不断攀升趋势的一种强烈反应和应急之策。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这部刑法典科学地概括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规定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党的刑事政策在这部刑法典中得到了系统、完整、权威的体现。

    进入21世纪,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呼声日益高涨,法治文明不断发展。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我国刑事政策有必要作出适当调整。

    200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阐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这一政策更具现实意义。应立足于当前社会治安实际,审时度势,用好这一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符合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它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于刑事司法,而且对于刑事立法,都有重要意义。就刑事立法而言,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得淋漓尽致。该修正案一方面作了一系列趋严的修正,如增加7个新罪,扩大10个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提高、增重8个罪的法定刑,扩大特种累犯的范围,提高无期徒刑犯减刑、假释需要实际执行的年限等;另一方面也作了不少趋宽的修正,如取消13个罪的死刑,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从宽处理,对怀孕的妇女犯罪也进一步从宽处理,还增设“坦白从宽”制度,对假释需要实际执行的年限作出例外规定,以及降低两个罪的法定最低刑等。

    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从2014年10月起开始审议。我们深信,该修正案也会全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将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前推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