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精准投入财政资金 全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

23.07.2016  00:4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对于我省推动扶贫开发工作权责匹配,调动贫困县脱贫攻坚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贫困地区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深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集中财力支持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意见》确定我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开始,试点范围为全省58个贫困县,比中央要求提前一年覆盖全部贫困县。

意见》明确了整合涵盖所有能倾斜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对省级财政现有的下达各县的219项专项资金进行了全面梳理,梳理出与贫困县相关的专项资金150项,这中间能够向贫困县倾斜的有9类83项。其中:扶贫专项资金3项,农林水资金56项,节能环保资金6项,教育资金7项,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资金5项,住房保障资金2项,国土资金2项,交通运输资金1项,金融扶贫资金1项。涉及资金100亿以上。按资金分类,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4项,省级专项资金49项,中央和省级同时安排的专项资金20项。涉及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环保、教育、卫计、发改、交通、国土、住建等13个部门。

从今年开始,省级就要大力统筹整合已安排的项目资金,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具体规定为:除据实结算的普惠性直补资金、应急救灾等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以外的资金,包括当年预算安排及历年结余结转资金,都要向58个贫困县倾斜,2016年对尚未分配下达的资金要重点向贫困县倾斜,2017年起要在现有规模基础上平均增长10%,其中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资金按不低于资金总量的60%向贫困县倾斜。明年及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整合力度,确保对贫困县投入不断增加。

意见》按照“省负总责、各市推动,县抓落实”的工作任务分工,明晰了各级事权。省级相关部门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对所有用于58个贫困县的各级财政资金,特别是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等便于贫困县统筹安排使用的办法分配。贫困县政府是统筹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整合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对于省级下达的资金,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统筹整合,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各市要做好各项推进工作。

意见》下放了项目审批权限,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贫困县在资金使用上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要切实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用于与易地扶贫搬迁无关的基本建设;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职工的工资和津补贴;不准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及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不准超标准使用统筹财政资金搞“盆景式扶贫”;不准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在负面清单之外,县级政府均可在不改变资金大类用途的基础上,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区分轻重缓急,自主安排项目,统筹使用资金。彻底解决项目层层上报、资金戴帽下达、资金投向固化、使用“碎片化”等问题,打破“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困局。

意见》提出了规划引领,凝聚扶贫合力的总要求。统筹整合资金以全省脱贫攻坚总体规划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全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省、市扶贫部门科学合理编制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资金重点投向。省、市财政部门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统筹安排资金。贫困县政府根据全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本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科学论证、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本县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统筹资金、资产和资源,集中力量精准扶贫。

意见》强调要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扶贫办、发改委、金融办、扶贫公司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扶贫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整合资金日常监管,对贫困县资金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各地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