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里的温暖
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徐晋源
面对追索数年未果,现在却突然出现在眼前的赔偿款,农民工刘孝永激动不已,对法官为化解劳资纠纷所作的不懈努力表示感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对法官平等维护劳资双方权益的工作予以称赞。近日,忻州市忻府区法院董村法庭审结一起工伤纠纷案,当事双方在最后一刻达成调解协议,刘孝永在受伤两年后终于拿到了工伤赔偿款。此时虽值初冬,天气渐冷,但刘孝永却感到了丝丝温暖。
刘孝永系河南省孟津县人,虽已年届六十,但为了生计仍在外奔波打工。2012年11月2日,刘孝永跟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到忻州环城高速公路某工程项目工地施工。12月31日11时许,他在工作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之后被送往忻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刘孝永随后回到河南平乐正骨学校附属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多次在孟津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刘孝永在与用工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未果后,向忻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向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时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忻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了刘孝永的仲裁请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刘孝永构成九级伤残。依刘孝永申请,今年5月22日,忻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裁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刘孝永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126899.8元,并支付刘孝永工资9581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5月29日,刘孝永向忻府区法院起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65647.8元及拖欠的工资9581元。6月19日,该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亦向忻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承担刘孝永的工伤医疗费及工资。
9月25日,忻府区法院董村法庭对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后,董村法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各异,调解工作一直没有取得进展。合议庭只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最终认定该劳务公司应支付刘孝永工伤医疗费等86099.8元、工资9581元,并据此制作了判决书。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本可以就此结案,但刘孝永羸弱的身影,无助的目光,始终在法官脑海中挥之不去。
受伤后,刘孝永为解决工伤待遇,十余次奔走于河南孟津县和忻州之间,但一直未能拿到经济赔偿。案子虽然结了,但判决书送达后刘孝永何时才能拿到赔偿款仍然遥遥无期。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在判决宣告前再组织一次调解,争取能以调解结案,尽快为刘孝永拿回赔偿款。11月17日上午,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再次开始了艰难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执着和热情打动,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支付了工伤赔偿款。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