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实施方案

23.12.2014  15:18

古交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农业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古交市安委会关于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对我市农资生产、销售及农产品生产单位违反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一、工作机构

全市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安委办、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农委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了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领导组,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各项工作任务。

组    长:张吉明(市农委主任)

副组长:温仙明(市农委纪检书记)

赵秀元(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成    员:张剑英

岳迎夏

张全亮

郝明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赵秀元(兼)。举报电话:5151058,联系人:郝明宇。

二、举报受理、转办

(一)举报受理范围

1、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

2、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和捕捞的;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4、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途径和方法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市农委举报。安全隐患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将农业安全隐患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叙述清楚。

(三)受理、告知与转办

1、举报办理的管辖原则。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独立办理和联合办理的方式。

2、举报受理、转办。接到举报投诉后(包括上级转办和领导批办件),农委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办公室要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认真梳理分析、鉴别分类,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按照“一事一表”的要求填写《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单》,及时上报农业委员会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领导组,提出受理意见或建议,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或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办理时限

在收到举报或转办卡后,要及时进行处置,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并将处置结果书面报送市安委办和交办部门。报送资料包括书面报告和安全隐患处置前后的照片。对情况特殊,一周内办理时限难以完成的,承办单位要书面上报原因和进展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隐患消除后书面报告农业委员会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举报的安全隐患是否属实;

2、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3、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还应说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4、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整改完成时间。

四、奖励发放与奖励办法

市农委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领导组根据《太原市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对处置安全隐患登记进行初步审定,对拟奖励金额上报市安委办,经安委办审批后发放。

奖励办法:避免了一般事故的,奖励300元至1000元;避免了较大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避免了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60000元至100000元。

五、工作机制

(一)例会督办机制

市农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协调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研究分析当前工作的趋势和形成易发、多发性农业安全隐患的深层次原因,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从制度层面拿出办法,排出解决问题时间表,建立完善排查、消除农业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市农委对工作开展、隐患处置等情况采取日常督办、专项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回访评议机制

市农委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接到相关单位或部门隐患消除报告后,要及时回访复查,回访复查要全覆盖。复查内容包括:安全隐患处置是否及时、到位;存档资料是否完整、处置单位是否对类似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改等。回访通过现场查看、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并将复查回访情况书面记录备案。

(三)保密制度

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单位、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违纪违法查处制度

对举报案件办理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确认存在违纪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意举报、故意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附: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单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