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四大特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突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时代性、创新性和开放性要求。所谓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税收和财政投入方式为主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公共文化服务虽然与文化事业在内涵上相关联,但它更多地体现了建立服务型政府、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与制度供给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利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群众文化权利的新途径。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为确保群众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产品供给和体系建设,其目的在于丰富精神生活,传播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体则包括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存在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文化设施、文化队伍、文化网络及其服务内容的总和。主要体现为以下四大特征。
服务主体的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要以公益性为基础。作为现代社会中的“守夜人”,政府的最基本功能和职责,就是提供公共性的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公共文化服务不同于市场文化服务,其服务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其公共性决定了提供的文化服务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基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以普遍实现公共文化权益为准则,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反之,则不是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建设公共阅报栏、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阵地,提供视听读等公共文化产品,不以营利为目的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是现代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必然要求。因此,服务主体的非营利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价值基础就是实现公益性。
服务对象的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要惠及全体公民,为全体公民所普遍享有。文化生活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不应有任何地域、城乡等的差别和种族、身份等的歧视。公共文化服务具有打破地域差别、年龄界限和身份差距的内在规定性,享受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社会公民理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所有的地域,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不管是山区还是海岛,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所有的人,性别不分男女,年龄不分长幼,身份不分贵贱,职务不分高低,经济不分贫富,都可以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简而言之,公共文化服务和满足的对象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需求,而是最广泛和最普遍的需求。因此,服务对象的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就是实现广泛的公民性。
服务内容的非均衡性。
非均衡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因地域、发展水平和公民需求的差异,而呈现出的多样化、多方面和多层次等非均衡的特点。山区与湖区、内陆与沿海、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乡村农民与城市居民等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人群,都会呈现出不同的公共文化需求。比如,在有的地方广播仍然发挥巨大的效应,有的地方则更依赖电视或网络,有的需要大型的公共文化场所,有的则需要小而精的文化阵地,有的需要“阳春白雪”式的高端文化,有的需要“下里巴人”式的大众文化,等等。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就需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否定差别和个性,不搞“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文化服务标准,不搞“一刀切”的整齐划一的建设模式,而是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特色化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种看似非均衡的服务体系建设,恰恰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等化发展的必然路径。因此,服务内容的非均衡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原则就是实现丰富的多样化。
服务目标的非差异性。
非差异性,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其根本目标在于向全社会提供公平、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使全体公民平等享有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具体而言,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权利均等,从财政投入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资源均等,从运行机制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机会均等,从重大举措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结果均等。概而言之,人民既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享有者,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没有差异的。因此,服务目标的非差异性,决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最大化的均等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陈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