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亟须推进社会化

25.03.2015  18:09

 

在我国转型期“小政府、大社会”新的政社关系模式下,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构与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也正经历一个由政府主导下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引导下社会资本进入到政府监管、市场主体唱主角的进程。

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在取得突破与成效外,也凸显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广度与深度有限,参与过程中仍面临思想、政策、体制和法律等多重障碍的深层矛盾。

公共文化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而形成的文化形态,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强调以社会全体公众为服务对象,目标是人人参与、享受和创造文化。在我国,受传统行政化管理方式的影响,公共文化服务长期被政府主导、包揽,导致公共文化的公共性未被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等社会主体正确认知并形成社会共识,整个社会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实质仍认识不够,成为制约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水平的深层症结。

这一症结,在当下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机构服务意识有待强化。政府文化管理中的服务意识仍停留于理念层面,施政过程仍依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监管手段;大包大揽“办文化”的惯性思维仍居主位,未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企业、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文化机构及群众个体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性与创造力认识不足。由此导致公共文化市场开放程度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支持不足,渠道狭窄,缺乏评价机制,严重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公民个体主体意识有待唤醒。受限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传统思想,绝大多数公民没有认识到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是其基本权利与义务,仍习惯于“受惠者”的角色,而非“创造者”,其公民意识、权益意识、参与意识、志愿精神均较薄弱。公民个体主体意识与主动作为的欠缺导致现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需求脱节,投入与效能不成正比,缺乏活力和内生动力。

三是非政府组织群体发展有待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是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主要生产者。但在我国,目前这一组织群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所占比重很小,且其自治、法制观念和契约、公益精神尚不成熟,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不强,尚难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重要参与者的社会责任。

四是民企公共文化责任意识有待提高。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已有所提高。但民企供给公共文化服务仍被认为是“分外”之事,绝大多数企业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和企业没有关系。民企投资、捐助公益文化设施、活动及项目的责任意识与积极性有限。同时受限于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当前民营企业作为生产者参与公益性文化产品(服务)仍处政策鼓励和实践摸索阶段。

综上所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仍有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的问题。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义与关键在于能否“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强发展活力”。不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中各类主体的角色认知问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仍依循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事业为骨干的发展路径惯性前行。

在当下转型期的中国,“经过市场经济洗礼的现代公民已不仅是公共选举的平等‘投票者’,也不仅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而是变成了改善民生的直接参与者与积极活动者”,正是时候还文于民,还文于社会,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提供、管理,使公共文化服务朝着社会文化福利的方向发展。

          (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系东方意象文创机构高级规划师左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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