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03.07.2014  17:42

  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1月,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2件,涉及11项立法项目,其中制定7件、修订4件。我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注意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与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相结合,注重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组织召开了四次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充分听取市、区县级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3月19日召开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议定,5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项目,已列入2013年12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开展;2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建议增加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1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是否制定,尚需进一步研究;4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因地方立法权限或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等原因,现阶段暂不考虑立项,但相关事项已与相关部门会商,采取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措施予以解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5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项目,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开展

  (一)关于修订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议案1件

  南岸区代表团黄文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议案(第0040号)建议,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修订我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我委认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自2006年1月施行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新举措,条例的有些条款内容已相对滞后,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工作的需要,亟需通过修订予以解决。该条例已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审议项目,我委将会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适时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关于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议案1件

  南岸区代表团黄文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议案(第0042号)建议,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修订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我委认为,《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自1998年颁布以来,已施行近16年,条例的某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需要。该条例已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调研项目,我委将会同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加快推进条例修订进程。

  (三)关于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1件

  永川区代表团苟晓梅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第0041号)建议,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修订我市失业保险条例。我委认为,《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已近15年,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据了解,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推进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已把修订《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中的调研项目,我委将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适时开展调研工作,做好修订条例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条例的议案1件

  大足区代表团叶定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慈善事业条例》的议案(第0053号)建议,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我市慈善事业条例。我委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专项法律法规,慈善事业的有关内容主要散见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目前,民政部已将《慈善法》草案稿文本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也把制定《重庆市慈善事业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中的调研项目,在上位法尚未出台前,我委将会同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积极开展调研,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关于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议案1件

  奉节县代表团唐波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议案(第0013号)建议,根据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加快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地方立法进程。我委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从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4年1月2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这些规范性文件将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基本规范、基本依据和工作流程等作了具体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重庆市社区矫正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中的调研项目,我委将会同市司法局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内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2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建议增加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梁平县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43号)建议,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确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废除我市条例规定的专营制度;九龙坡区代表团杨家学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47号)建议,为减轻春节期间空气污染,全面禁止我市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去年1月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巫山县代表团贺伟等12名代表、綦江区代表团肖敏等12名代表和梁平县代表团分别提出了修订《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议案,在这之前有50多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也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反映,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专营制度提出了强烈质疑,要求废除烟花爆竹销售专营制度。去年我委深入区县调研形成了审议意见,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协调处理好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的利益关系,并对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研究提出是否修订的意见。市政府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未得到生产企业的理解,导致梁平县代表团在今年人代会上再次以相同内容提出议案。

  烟花爆竹属于特殊产品,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其生产、储运、销售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由多个行政部门实行严控管理。外地立法实行的许可证制度,仍然是通过限制批发许可证发放对象、数量或通过批发点设置规划实现严管目的。目前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产能严重过剩、非法产销冲击市场、专营管理“六统一”制度落实不力所带来的,据了解,全市销售的烟花爆竹有三分之一以上经由非法渠道进入市场,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实现完全统一采购,区县烟花爆竹销售公司自主采购比例约占80%。因此,简单地将专营制度改为许可证制度,仍然难以解决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深层次矛盾。

  2005年9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度,而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去年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进行法规清理的总报告认为,条例设定的专营制度与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证制度相抵触,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适时修改。我委认为,一是《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颁布时间早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我市条例规定的专营制度与上位法的许可证制度表述不一致;二是我市条例设定的专营制度实际上只限于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则是实行的许可证制度,与条例规定明显不符;三是需要结合杨家学等代表提出的全面禁止我市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对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改为许可证制度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对象、数量实行规划管理,同样可以实现严格管控。同时,可以协调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压缩调整产能,理顺批发经营体制机制,整顿市场秩序。因此,建议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适时修订。

  三、1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是否制定,尚需进一步研究

  渝中区代表团鲁磊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议案(第0026号)建议,为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制定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我委认为,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通过立法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确有必要。2008年至2010年市人代会上均有代表提出制定《重庆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条例》的议案。2008年7月15日市委印发的《重庆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渝委发〔2008〕21号),将制定《重庆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纳入了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牵头单位明确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协办单位为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等10家单位,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尽管至今已有江苏等17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也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的要求。但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对该条例的立法时机、立法条件、调整范围、执法主体等,还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是否制定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建议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体制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统一各相关部门对立法必要性的认识,并就预防职务犯罪的牵头部门、工作机制、法规调整范围等立法可行性问题深入研究,积极推进立法进程。

  四、4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因地方立法权限或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等原因,现阶段暂不考虑立项,但相关事项已与相关部门会商,采取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措施予以解决

  (一)关于制定预防腐败条例的议案1件

  渝中区代表团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预防腐败条例》的议案(第0017号)建议,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腐败工作,营造廉洁的政务和社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预防腐败条例。我委认为,当前,国家和地方的预防腐败工作机构职能、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仍在探索阶段。上海市、广东省等多个省区市成立了预防腐败局,承担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研究、检查指导等工作,我市尚未成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的要求,体现出预防腐败立法顶层设计的思路。由于国家层面的反腐败法尚未出台,地方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支撑,则难以对反腐败机关特别是监察机关在预防腐败中的地位作用、职能职责及重要工作制度等设定具有实效意义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该条例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

  (二)关于制定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议案1件

  渝中区代表团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议案(第0035号)建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2年1月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渝中区代表团鲁磊等12名代表也曾提出制定《重庆市效能监察条例》的议案。我委对该议案的审议意见认为,行政效能监察属于绩效管理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行政效能监察的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制定行政效能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本次人代会上鲁磊代表再次领衔提出制定《重庆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议案,体现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我委认为,现阶段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地方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对所有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通过地方立法设定法律规范,立法技术上仍有较大困难,可操作性也难以实现。各地大都通过制定效能问责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建立效能问责制度来倒逼效能建设,收到了较好效果。市监察局已拟定了《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正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预计今年一季度印发。因此,可待该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考虑是否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关于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的议案1件

  巴南区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5号)建议,为适应我市旅馆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尽快制定《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我委认为,2012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对《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对该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尽早提请市政府研究通过。待《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四)关于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1件

  渝中区代表团鲁磊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第0020号)建议,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我委认为,近年来,国务院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农民工的专项规范性文件,2005年9月市政府还制定了行政规章《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从务工支持、权益维护、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农民工作为社会劳动者,其养老、医疗、工伤、就业、培训等已纳入全市统筹,在权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城乡居民同等待遇,得到了法律法规的同等保护。此外,针对农民工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已经拟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报请国务院审定。因此,建议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后,由市政府根据我市涉及到农民工的具体问题,制定落实国务院文件的专项政策,或修改《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 张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