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三种主要形式

17.06.2014  08:24

财政预算也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表格之中,以清楚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透过公共财政预算,可以使人们了解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体现政府政策意图和目标。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看好“钱袋子”,确保取之于民的钱用之于民、用到最急需的地方、用出最佳的效益?目前,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审查监督、审计监督和公开监督。

一是预算审查监督。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至二十条规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对政府的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进行审查、评议、调查、分析、督促、批准的法律监督,来督促政府财政资金来源和使用要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依法行政。

二是预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也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监督法》第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促进本级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在调控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在预决算审查中充分利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一些事项要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或重点审计。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审计暴露出的问题要提出审议意见,并责成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维护预算执行的法律严肃性,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使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是预算公开监督。2014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各级政府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要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打造阳光财政,让群众看明白、能监督。”年初,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除涉密部门外,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至此,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全面拉开。2014年,所有财政安排资金的部门均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和决算,细化公开内容,推进项目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采购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要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这种广泛性和强大的影响力,促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加快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能够参与预算、了解预算和监督预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开辟必要的渠道倾听和采纳广大群众对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财政预算草案公开、公示制度。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公示,不仅能够拉近政府与百姓的距离,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也能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社会监督,有效防止政府官员权力滥用,从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安徽省石台县人大财经工委 胡胜祥)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