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开展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
11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农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相关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会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省基层农村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2012全省查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472人,占全部查处职务犯罪总数14.8%,2013年人数和比例分别上升到524人与18.6%,农村涉法涉诉案件也占较高比例。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基层农村干部的腐败与村务公开不到位、不规范有关系,抓紧修订《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能有效防治基层腐败,推进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表示,条例应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草案里对于政府的责任太重,政府事事出头,没有发挥群众自治的作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更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
陈舒建议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推上“前台”。她说,乡镇政府要指导、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调查核实情况后向村民公开村务,草案需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记录村务公开工作的台账备查,村务公开监督委员对发现或村民检举的关于村财务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有条件的村可以聘请第三方来介入调查。
陈舒还认为,要将村务公开执行情况作为村民监督村官与村务的重要手段,“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执行村务公开的情况作为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村委会主任及成员,村小组组长参选应对执行村务公开进行评议,当选后具体实施后的表现应作为争取连任的一项重要指标。”
立法咨询专家詹礼愿表示,“决策公开不完全是决策结果的公开,也是决策过程的公开。”他认为,村务公开的形式可以考虑邀请村民一起参与村务的重要决策,重要经济活动,让村民了解情况,参与决策过程,更好地丰富公开的形式。
立法咨询专家张和林则认为,在村务公开上除了“全面”,更要注重“依法”,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注重公开范围,从维护个人隐私的角度,也可考虑转成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但可通过村民自愿申请来进行适当范围的公开。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