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9.11.2015  12:35
      从明年1月1日起,新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什么样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宣誓呢?办法规定:由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仁和说,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现实要求,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就是要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规范、有效实施。
        据了解,宣誓誓词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统一规定的誓词。誓词内容有: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对于宣誓活动的组织,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四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包括由省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长、副省长,省法院院长等;二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包括省人代会选举的省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人代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省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等相关工作人员;三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包括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省法院系统其他工作人员;四是由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包括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省检察院系统其他工作人员。(记者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