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47件,涉及45个立法项目和1项立法工作。其中,建议修改法律的111件,涉及24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法律的33件,涉及19个立法项目;建议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2件,涉及2个立法项目;建议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的1件。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主体作用的要求,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一是加强议案办理与立法工作的结合,将议案办理融入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在调整立法规划和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将民法典编纂、环境保护税法等7个单行税法列入调整后的立法规划。三是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邀请相关代表特别是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评估会;在国家安全法的制定,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过程中邀请相关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论证等活动,认真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四是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介绍相关立法工作进展和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进行了充分解释和说明。
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会议,对147件议案逐件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73件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8件
2.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3件
3.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3件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如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增加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等;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提出的部分建议,如完善代表资格审查机制,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提出的部分建议,如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等,在修改决定中已作出相应规定。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有的问题在党中央转发的有关文件中提出了要求,有的问题可由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有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
4.关于修改国家安全法的议案2件
新的国家安全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对原国家安全法进行修改、扩大国家安全的定义范围、将公共安全制度纳入国家安全法等主要建议,在新的国家安全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5.关于修改广告法的议案5件
修订后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惩处,进一步严格限制烟草广告,加强广告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强化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强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关于公益广告的原则规范等,在修订后的广告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6.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5件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部门,完善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等,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7.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6件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增加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增加焚烧落叶、杂草和秸秆的禁止性规定,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8.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6件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增加“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定义,进一步提高对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等,在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担任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等,修改决定均作了原则规定。
9.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4件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加大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力度,取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增设终身监禁;增加袭警犯罪规定;完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规定等,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已作出相应规定。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如“毒驾”入刑、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等,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
10.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1件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研究相关法律的修改问题。
二、8件议案涉及的4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关于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议案1件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已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二次审议。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已经认真研究吸收。
12.关于制定网络安全法的议案5件
网络安全法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将会同有关方面,在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作进一步研究。
13.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议案1件
资产评估法草案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六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在三次审议稿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将会同有关方面,在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作进一步研究。
14.关于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议案1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将会同有关方面,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作进一步研究。
三、5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15.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议案1件
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认真研究。制定民法总则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16.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3件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研究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17.关于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议案1件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报经党中央同意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开征新税种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具体安排,力争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相关授权决定。目前,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相关税收立法工作。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和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四、20件议案涉及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
18.关于启动民法典编纂的议案2件
19.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议案6件
20.关于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议案1件
21.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3件
22.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2件
民法典编纂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23.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5件
关于反腐败立法工作,目前已将修改行政监察法和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4.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法的议案1件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五、40件议案涉及的21个立法项目,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纳入相关法律的起草或者修改工作中统筹考虑
25.关于修改监督法的议案3件
26.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议案1件
28.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的议案1件
29.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
30.关于将9月18日确定为“国耻警示日”的议案1件
31.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3件
32.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1件
33.关于制定信访法的议案1件
34.关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案1件
35.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3件
36.关于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
37.关于制定武器装备采购法的议案1件
38.关于制定非战争军事行动法的议案1件
39.关于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
40.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6件
41.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5件
42.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3件
43.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2件
44.关于构建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1件
45.关于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议案1件
此外,还有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工作的议案1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已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继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47件,涉及45个立法项目和1项立法工作。其中,建议修改法律的111件,涉及24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法律的33件,涉及19个立法项目;建议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2件,涉及2个立法项目;建议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的1件。
一、73件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8件
安徽代表团提出的第11号、姚海同等代表提出的第21号、袁敬华等代表提出的第40号、杨贵新等代表提出的第58号、张天任等代表提出的第204号、谢显术等代表提出的第337号、宋伟等代表提出的第365号、黄云等代表提出的第385号议案,建议完善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将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并明确其职能;完善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和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设置;增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完善地方人大选举制度;赋予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议案权等。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在修改决定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2.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3件
姚海同等代表提出的第22号、袁敬华等代表提出的第41号、买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520号议案,建议对代表候选人资格作出限制;解决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问题,增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选民联名推荐代表的程序;完善计票制度,建立当场公开计票制度;完善人大代表罢免程序等。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部分建议,如完善代表资格审查机制,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在修改决定中已作出相应规定。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如流动人口参选、完善计票制度、完善人大代表罢免程序等,有的问题在党中央转发的有关文件中提出了要求,有的问题可由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对这些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继续加以研究。
3.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3件
袁敬华等代表提出的第38号、林荫茂等代表提出的第67号、盛亚飞等代表提出的第68号议案,建议明确给予代表履职保障的机关和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区分代表罢免与辞职的不同事由;完善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明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许可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时限等。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等建议,在修改决定中已作出相应规定。议案提出的其他建议,有的问题在党中央转发的文件中提出了要求,有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对这些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继续加以研究。
4.关于修改国家安全法的议案2件
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304号、杨亚达等代表提出的第516号议案,建议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对原国家安全法进行修改、扩大国家安全的定义范围、将公共安全制度纳入国家安全法等。新的国家安全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对国家安全法进行修改,扩大国家安全的定义范围等主要建议,在新的国家安全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5.关于修改广告法的议案5件
张维华等代表提出的第74号、姜健等代表提出的第261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303号、韦飞燕等代表提出的第332号、张泽群等代表提出的第490号议案,建议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惩处;进一步严格限制烟草广告或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加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强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强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关于公益广告的规范等。修订后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惩处,进一步严格限制烟草广告,加强广告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强化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强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关于公益广告的原则规范等,在修订后的广告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6.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5件
姜健等代表提出的第263号、赵联冠等代表提出的第294号、郑杰等代表提出的第373号、高广生等代表提出的第483号、郑孝和等代表提出的第508号议案,建议将食品安全法定位为该领域的基本法,明确监管权力、界定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部门;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等。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部门,完善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等,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7.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6件
张全等代表提出的第19号、李彦群等代表提出的第91号、孙菁等代表提出的第165号、吕忠梅等代表提出的第177号、姜健等代表提出的第258号、邢克智等代表提出的第266号议案,建议增加船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增加相关环境知情权的规定;增加重点排污企业向社会公开实时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增加焚烧落叶、杂草和秸秆的禁止性规定等。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增加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增加焚烧落叶、杂草和秸秆的禁止性规定,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8.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6件
陈瑞爱等代表提出的第15号、张维华等代表提出的第72号、姚建民等代表提出的第81号、姜健等代表提出的第259号、白红战等代表提出的第426号、罗平等代表提出的第431号议案,建议增加“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定义;进一步提高对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明确担任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等。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增加“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定义,进一步提高对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等,在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已作出相应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担任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等,修改决定均作了原则规定。
9.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4件
贾伟平等代表提出的第20号,陈伟才等代表提出的第77号,朱列玉等代表提出的第80号,王云龙等代表提出的第89号,宁夏代表团提出的第93号,杨琴等代表提出的第113号,吴向东等代表提出的第153号,伍冬兰等代表提出的第192号,刘远坤等代表提出的第218号,郑坚江等代表提出的第230、253、351号,张淑琴等代表提出的第293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301、302、305号,胡子敬等代表提出的第323号,韦飞燕等代表提出的第329、334、335号,冯碧红等代表提出的第330号,秦希燕等代表提出的第379、381、382、383号,王明雯等代表提出的第394号,买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402号,李登海等代表提出的第464号,蒋厚琳等代表提出的第469号,刘琴等代表提出的第471号,李亚兰等代表提出的第479号,李光宇等代表提出的第484号,殷秀梅等代表提出的第487号,张琼等代表提出的第489号议案,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取消有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取消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细化贪污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增设终身监禁;对贪污罪、行贿罪增设罚金刑,将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增设袭警罪,规定袭警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取消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中增加藐视法庭罪等。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加大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力度,取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增设终身监禁;增加袭警犯罪规定;完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规定等,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已作出相应规定。议案提出的其他一些建议,如“毒驾”入刑、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等,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
10.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1件
郑红等代表提出的第79号议案,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时机成熟时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等事项。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研究相关法律的修改问题。
二、8件议案涉及的4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关于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议案1件
白红战等代表提出的第424号议案,建议立足我国实际,推进国家荣誉授予制度建设;国家通过法定的途径和形式,制定有关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的法律和规定,明确设置、评选条件、评审、授予、撤销等内容;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勋章、荣誉称号授予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增强国家荣誉制度的公信力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已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二次审议。议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已经认真研究吸收。
12.关于制定网络安全法的议案5件
袁敬华等代表提出的第43号、史贵禄等代表提出的第102号、钟天华等代表提出的第114号、王明雯等代表提出的第397号、徐晓等代表提出的第409号议案,建议加快立法,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理顺网络管理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关键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对信息内容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网络信息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对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等。网络安全法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将会同有关方面,在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作进一步研究。
13.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议案1件
姜健等代表提出的第264号议案,建议通过立法解决资产评估市场不统一、评估机构职责不明确、评估执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专业素质不高、行业自律观念不足等问题,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评估报告审核机制,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等。资产评估法草案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六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在三次审议稿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将会同有关方面,在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作进一步研究。
14.关于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议案1件
廖飞等代表提出的第341号议案,建议明确禁止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活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项目等活动,实行事先报批、审查许可;境内有关组织和个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援助、物资捐助、技术咨询和人员服务,单独或共同开展项目,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资金银行监管账户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将会同有关方面,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中作进一步研究。
三、5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15.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议案1件
孙宪忠等代表提出的第70号议案,提出民法总则基本的制度框架及立法指导思想。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认真研究。制定民法总则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16.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3件
陈瑞爱等代表提出的第17号、张素荣等代表提出的第314号、向惠玲等代表提出的第336号议案,建议改革复议体制,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再选择向上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申请复议,而是直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复议机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扩大受案范围,明确不受理事项;适度延长申请复议的期限;完善复议程序,将答复期限延长至30日,复议审查期限延长至90日;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参照检察官法、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选拔行政复议人员;设立相对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研究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17.关于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议案1件
安徽代表团提出的第9号议案,建议尽快废止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的相关决定,收回对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授权;提出将现行的15个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时间表、路线图,在2020年之前全部完成,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相关税收法律草案;在税收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地方人大的意见建议,能吸纳的尽量吸纳,不能吸纳的要予以解释。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报经党中央同意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具体安排,力争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相关授权决定。目前,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相关税收立法工作。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和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四、20件议案涉及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
18.关于启动民法典编纂的议案2件
19.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议案6件
20.关于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议案1件
21.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3件
22.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2件
吴青等代表提出的第78号、贾春梅等代表提出的第307号议案,建议尽快启动民法典编纂,科学确定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吴晓灵等代表提出的第120号议案,建议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修改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该议案同时建议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精神。高飞等代表提出的第151号、刘远坤等代表提出的第214号和216号议案,建议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财产抵押的规定,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明确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荒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或者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可以设定抵押。周建元等代表提出的第152号议案,建议修改物权法,明确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库所有权及收益权归属。张天任等代表提出的第198号议案,建议修改担保法,进一步明确担保法关于担保类型的划分和适用条件,做好担保法与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之间的衔接。夏玉发等代表提出的第173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并出台相关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实行城乡户籍统一标准,从立法层面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章联生等代表提出的第56号、杨敏等代表提出的第133号、胡桂花等代表提出的第166号议案,建议修改婚姻法,降低结婚年龄,修改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离婚条件、因过错导致离婚的认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明晰夫妻共同债务;确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加大对离婚中无过错妇女的补偿。李亚兰等代表提出的第486号、高广生等代表提出的第493号议案,建议修改继承法,扩大遗产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和法定遗嘱形式;建立密封遗嘱及遗嘱检验、继承证书、有条件的限定继承、财产管理人代管遗产、后位继承等制度,规定放弃继承权的规则及限制条件等。民法典编纂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23.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5件
王法亮等代表提出的第187号、刘玲等代表提出的第265号、周光权等代表提出的295号、汤宗伟等代表提出的第386号、范海涛等代表提出的第404号议案,建议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关于反腐败立法工作,目前已将修改行政监察法和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4.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法的议案1件
王明雯等代表提出的第393号议案,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对刑事伤害案件中因遭受严重暴力等刑事犯罪行为伤害而重伤、残疾或死亡的人,由国家给予其或其近亲属一定的经济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五、40件议案涉及的21个立法项目,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纳入相关法律的起草或者修改工作中统筹考虑
25.关于修改监督法的议案3件
安徽代表团提出的第10号、陈瑞爱等代表提出的第16号、谢子龙等代表提出的第201号议案,建议细化监督程序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将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纳入监督范围;对宪法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根据监督工作实践增加新的监督方式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6.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1件
朱列玉等代表提出的第82号议案,建议扩大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费用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家的经营损失和预期利润、普通劳动者按当地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的劳动报酬、健康损失及疾病延误损失、国家赔偿诉讼期间的交通住宿和聘请律师等费用、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冤枉坐牢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失、回归社会的费用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7.关于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议案1件
戴仲川等代表提出的第340号议案,建议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明确规定宪法解释的原则、主体,提出宪法解释请求的主体,受理请求的程序,解释草案的起草与审议、表决、效力等问题。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8.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的议案1件
郑玉红等代表提出的第205号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表决方式,明确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决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29.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
孙兆奇等代表提出的第435号议案,建议制定听证法,明确规定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公众听证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程序、听证回应制度、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听证工作方案、听证公告的主要内容、听证会的具体程序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0.关于将9月18日确定为“国耻警示日”的议案1件
赵国红等代表提出的第130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明确9月18日为全国性“国耻警示日”。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九一八纪念日”已经是我国的法定纪念日。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工作中结合有关立法工作认真研究。
31.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3件
薛少仙等代表提出的第207号、李建春等代表提出的第292号、陶群南等代表提出的第436号议案,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责任主体和内容,执法追责和惩戒机制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等作出规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2.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1件
罗霞等代表提出的第287号议案,建议补充和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条款,明确其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法主体,使之成为专职化、实权化、常态化的日常应急事务管理机构。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3.关于制定信访法的议案1件
冯跃等代表提出的第309号议案,建议制定信访法,明确信访工作职权职责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规范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流程与责任,约束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实现依法信访。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4.关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案1件
赵冬苓等代表提出的第308号议案,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主体,明确公开的信息范围,完善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5.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3件
章联生等代表提出的第48号、蒋秋桃等代表提出的第378号、买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406号议案,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对证据规则、听证程序、处罚方式与处罚标准等进行完善。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6.关于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
傅莉娟等代表提出的第322号议案,建议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争取在2016年“七五”普法启动之年出台。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否有必要进行单独立法,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
37.关于制定武器装备采购法的议案1件
厉延明等代表提出的第285号议案,建议制定武器装备采购法,明确政府、军队、地方供应商在武器装备采购供应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分工,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管理、采购监督、采购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8.关于制定非战争军事行动法的议案1件
崔玉玲等代表提出的第283号议案,建议制定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有关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对军队在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任务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关保障等予以规定。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39.关于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
李爱平等代表提出的第284号、梁晓婧等代表提出的第286号议案,建议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重点明确军人权益保护对象、保障军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保障军人权益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权益保障途径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40.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6件
张兆安等代表提出的第18号、章联生等代表提出的第54号、宁夏代表团提出的第94号、郑坚江等代表提出的第372号、李雪芹等代表提出的第395号、安进等代表提出的第433号议案,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修改关于第三人、留置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有关规定;将公告送达期由60日修改为30日;完善民事诉讼法审限延长制度;增加特别程序以确认独生子女的继承法律地位;规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的执行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41.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5件
陈云龙等代表提出的第45号、章联生等代表提出的第59号、姚晓英等代表提出的第118号、李令红等代表提出的第362号、翟友财等代表提出的第480号议案,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保障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完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诉讼期间患精神疾病致中止审理且多年无法恢复审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置规定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42.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3件
戴天荣等代表提出的第36号、杨琴等代表提出的第115号、范海涛等代表提出的第403号议案,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审执分立,处理好执行程序规范与执行措施规范的关系,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等。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43.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2件
宋心仿等代表提出的第188号、薛少仙等代表提出的第203号议案,建议修改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仲裁第三人制度、仲裁员产生程序、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等内容作出修改,规定临时仲裁制度。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44.关于构建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1件
安进等代表提出的第438号议案,建议构建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制度,将国有资产流失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整范围,明确主体资格,建立专门的审判庭和特殊程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原告奖励制度,并对滥用公益诉讼的行为进行防治。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45.关于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议案1件
张立勇等代表提出的第412号议案,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有关内容。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此外,还有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工作的议案1件。蒙启良等代表提出的第121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健全立法解释工作机构,完善立法解释程序,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已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及时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工作的实践经验,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