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长了“牙齿”的环保法配备“手脚”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5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本报记者闫昭摄
检察日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王义杰 高鑫)“我国的环境司法是在2014年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3月7日,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5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就新环保法的实施与我国目前的环境司法现状与网友进行了交流。她说:“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环保法今年已开始实施,但只长好了‘牙齿’,还没有‘手脚’,需要配备多套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让其得以顺利实施。”
2014年是环境司法的起步年
吕忠梅介绍,从2007年贵阳市中级法院成立我国第一个专门的环保法庭——清镇环保法庭开始,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7年多的时间里,专门的环保法庭设立基本是停滞的。直到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才带动了全国法院系统专门机构的成立。她说:“到2014年底,全国成立的环境保护的法庭、审判庭、合议庭大概有400多家。可以说直到2014年,我国的环境司法才刚刚起步。”
最高法开始加大力度推进环境司法,在去年6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同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此同时又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在今年2月初,又通过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吕忠梅说:“从目前的情况看,环境司法机构有了,司法解释有了,指导性案例也有了,但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月,关于环保的公益诉讼案件基本没有。”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吕忠梅分析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
首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比较少。她介绍说:“环保法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按照这一要求,符合条件的环保团体大概三百来家。最高法在今年1月出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门槛,但全国也仅有七百多家环保团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公益诉讼是管闲事的诉讼,也是勇敢者的诉讼。现在没有那么多的勇敢者,也没有那么多的人愿意管闲事。”吕忠梅说,“每一起关于环保的公益诉讼都要做好跟一个污染企业碰很多钉子的准备,费钱、费力、费人。而公益组织也需要有人去干活,也需要‘被公益’。所以目前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数量比较少,这是环境司法面临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如何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介入环境诉讼,值得思考。”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设置了很多非常严格的制度。对于政府,不仅明确了政府责任,而且明确了对政府问责的方法;对环保机构也规定了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企业则是按日计罚。但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的作用成了困扰有关部门的一个问题。
吕忠梅分析认为,这与环保法的定位有非常大的关系。她说:“这次修订让环保法的法律地位发生了一个细微但很重要的变化,那就是被定位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正因为这一点,这部法律只是对原则性、普遍性的问题作出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它只长了‘牙齿’,还没有‘手脚’,还需要有很多配套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吕忠梅介绍说:“环保部围绕新环保法的实施,将会出台相应的规章、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定的是54部,像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都已启动,都要在新环保法已经作出的原则规定之下进行细化。”
政府的责任不等同于“环保局长”的责任
此外,吕忠梅认为,在新环保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与环保部门应该分清各自的职责。她说:“在走访考察过程中,我听到很多环保局长在抱怨,抱怨对其严格的问责机制与其掌握的权力、财力不对等。我很钦佩环保局的执法者们,他们有强烈的环保意识,认为环保法实施是他们的职责,但有一个误解,就是将政府的责任等同于环保机关或者说是环保局长的责任,这是不对的。”
作为参与环保法起草的一员,吕忠梅说:“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负监管职责,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部门也要负责。最近,环保部的督察中心在约谈政府,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如果单靠环保部门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环保问题,那中国的环境保护永远做不好。”
责任编辑: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