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中波台管理中心中波发射机合同
需方: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中波台管理中心
供方:哈尔滨广播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包)
供方: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二包)
供方在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中波台管理中心组织的中波发射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中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条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产品种类、产地、规格及数量.
名称 | 节目及频率 | 功率kw | 数量(台) | 备注 |
大同 | 山西广播819 | 10 | 1 | 第一包 |
朔州 | 山西广播846KHz | 10 | 1 | |
吕梁 | 山西广播846KHz | 10 | 1 | |
长治 | 山西广播846KHz | 10 | 1 | |
忻州 | 中一540KHz | 1 | 2 | |
沁县 | 中一1035KHz | 1 | 2 | |
山西广播819KHz |
名称 | 节目及频率 | 功率kw | 数量(台) | 备注 |
临汾 | 山西广播1269KHz | 10 | 1 | 第二包 |
阳泉 | 中一981KHz | 10 | 1 | |
晋城 | 中一747KHz | 10 | 1 | |
运城 | 中一1035KHz | 10 | 1 | |
昔阳 | 中一540KHz | 1 | 1 |
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二、合同总金额:
一包:
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陆仟元整
(小写):¥536000.00元
二包:
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
(小写):¥457500.00元元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三、货款支付
货到指定地点,验货合格后由需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四、售后服务及承诺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报价文件承诺执行。
五、交货
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
2、交货地点:各发射台使用现场。
六、交验
1、依据设备装箱单,对所有设备进行初步点验,如有不符应及时加以解决。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及时进行解决。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设备安装后,检查设备物理连接是否正确,经调试和运行,供需双方及集中采购机构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完成设备验收。
七、需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八、供方责任
1、供方所交付设备均为标书承诺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
2、保证设备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设备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九、违约责任
1、供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
3、供方不能交付设备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付设备时,每逾1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5、因需方错告或变更到货地点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十、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章确认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持一份,需方持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财政厅备案一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人所做的其他承诺
需方(章):供方(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