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1.11.2016  19:34
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我省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6年以内免检的机动车,在注册登记日起第2年和第4年时,只需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再需要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取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并不是说取消机动车环保检测。对于注册登记6年及以上不免检的机动车,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之前,还需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