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5月1日起须持证持卡经营

25.04.2018  06:52

  5月1日起,《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将开始实施,届时,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将分别实行许可证、备案证和备案卡管理。这是记者今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的。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多数生产经营条件简陋,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出台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有效期5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2年。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或者由从业人员随身携带备案卡。

  按照条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30日。

  省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常银生介绍,条例实现了食品安全的法治兜底,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种类繁多,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除《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规范之外,不宜再出现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业态游离于法规规范之外的情形。

   ○解读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小作坊到底指哪些?《条例》明确规定,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具备4方面条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通风、防腐、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采用散装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内容;采用预包装的,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简化准入制度“宽进严管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15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按照《条例》,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固定的经营店铺,远离污染源、通风整洁卫生,经营面积低于60平方米;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具有给排水设施;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小经营店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小摊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15日内,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食品小摊点应当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台面;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存放废弃物的封闭容器等设施。食品小摊点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省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常银生表示,《条例》建立了“宽进严管”制度,本着“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简化了“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的准入制度,实行备案管理。

   被吊销证件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条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条例》设定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处以经济处罚。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规模大小有别,风险高低不同,在设定法律责任时进行了区分,罚款规定了不同档次,使处罚更加切合实际,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另一方面,对违反禁止和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为设定较重的处罚。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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