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毁坏大量耕地林地 代县一选矿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5.04.2018  05:11

  本报讯(记者 王旻)代县一家选矿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建设选矿厂厂房、尾矿库、生活用房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近日,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因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受到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和戴某(刑拘在逃)于2011年下半年,在代县新高乡张家堡村村西筹建代县宏鼎选矿厂,代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以他人名义陆续与该村多位村民签订土地使用补偿协议。2012年6月7日,代县宏鼎选矿厂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成功,投资人为代某,同年约8月该厂建成,被告人张某入股加入该选矿厂,合伙经营期间戴某又与村民签订协议占用土地,因缺乏资金便断断续续生产。2015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戴某二人先后分别承包该厂一年,但代某仍为该厂主要经营决策者,戴某承包期间再次与村民签订了占地协议。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戴某分别支付50万元、87470元投入复垦整改,经整改21.87亩土地已复垦,具备耕种条件。

  经五台县景典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代县宏鼎选矿厂占用防护林6.48亩,植被破坏严重,原有地貌完全改变,现在能看到的只有厂房、渣堆。经忻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厂违法占地中,21.87亩耕地已全部复垦,具备耕种条件,未复垦9.39亩为林地。

  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作为该厂直接负责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厂主要股东,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应与直接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代县宏鼎选矿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点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可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违规占地,无限制开垦,不能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最终触犯了法律。

  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在承包土地时,要特别注意承包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免造成违法行为和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或变更用途,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会触犯法律,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