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我省拟为家庭教育立法

30.11.2017  16:22

    11月29日,《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意味着,山西为家庭教育立法,将从政府推进、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以此解决家庭教育中面临的问题。

  下一步,审议后的《条例(草案)》还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近五成家长不知如何教育孩子

  据全国妇联最新开展的调查显示,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

  山西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葆介绍:目前,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家庭教育边缘化,一方面影响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使得家庭教育多是靠自发进行,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也影响其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相互协作的整体教育功能的发挥。“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既需要家庭的参与,家长要承担主体责任,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推进、指导和保障。”张葆介绍,在现实家庭生活中,由于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甚至危及未成年人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对没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

  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中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难以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家庭教育机构缺乏专业规范,服务市场混乱,服务队伍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草案)》,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政府承担主导责任促进家庭教育

  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很大影响。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教育和影响,还包括生活中所有家庭成员(不限于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的教育和影响。

  因此,《条例(草案)》中提出“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和影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以及政府、社会和学校为提高家庭成员素养而开展的教育活动”。从广义的角度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规范。

  促进家庭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应当承担主导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家庭教育在政府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因此, 《条例(草案)》中规定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其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制定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政策”,统筹家庭教育发展。同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此外,还明确了妇联、教育、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的职责,使《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家庭教育,家庭是主体,未成年人是重点。因此,《条例(草案)》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传承良好家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提高自身素养,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培养未成年人爱国情感,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向学校了解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等内容。

  同时,学校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条例(草案)》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开展科学教育理念和育人知识指导”,还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其中,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政府可制定激励措施推动购买服务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内司委审议后,建议明确有关婚前教育的内容,“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开展科学、规范的婚前教育,引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义务是基层群众的普遍反映,也是应对当前离婚率上升、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问题的必要措施。”

  同时,细化家庭教育组织机构认证、评估的内容。邬敬文介绍,目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不够规范,也有一些境外家庭教育机构以公益名义开展家庭教育活动,传播偏激的家庭教育方法。《条例(草案)》应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从事家庭教育的机构人员资质、场所设施、教育内容标准;设立年度评估验收制度,发挥政府引导、监督作用。

  此外,政府部门可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或家庭教育基金捐赠,以此推动政府购买家庭教育社会服务。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