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污染行为查证属实将给予奖励 专家解读法规亮点

25.04.2018  06:52

  把“红头文件”写入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增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有了执法依据;举报污染行为,明确将给予奖励……5月1日起,《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4月24日,太原市环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邀请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秦建芝、太原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施保鱼、大气污染防治处处长宋力、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主任孙群就《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把“红头文件”写入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增强

  春节期间点旺火、清明期间烧纸钱……这是太原市的传统习俗。近年来,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相关部门一直在引导民众绿色过节、绿色祭祀。然而,每逢这些节日,依旧有人我行我素,政府部门不得不下发通告、文件,限定区域和时间。秦建芝介绍,即将实施的《条例》第25条、32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禁止燃煤旺火的区域和时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文明、绿色祭祀,加强对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确定焚烧祭祀品的时间和地点。

  “结合本地民俗,将之前政府下发的通告、文件内容直接写进地方性法规中,法律的位阶高了,执行的效力也强了。”秦建芝说。

   亮点二: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有了执法依据

  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条例》第38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孙群介绍,过去,虽然机动车环保检测是机动车年审的前置审批条件,但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如何监管、如何处罚,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执法机构,也提供了执法依据。依照《条例》,运输煤炭、垃圾、渣土、沙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亮点三: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条例》第14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亮点四:工地要安装扬尘监控

  在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安装的,不得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条例》同时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