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不终止 财产处置搭快车

22.01.2019  16:02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案件“终本”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条件才能终结,“终本”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本案,更不意味老赖不需要还款了。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可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涉案财产处置慢的主要原因是在财产评估和财产拍卖问题上。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克服了传统拍卖的许多弊端,加快了财产处置进度。

  1月16日,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公众关心的案件“终本”、涉案财产处置等执行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丁国华主持。

  案件“终本”并非一终了之

  记者:目前,工作生活中,听到有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讲案件被“终本”了。请问:“终本”是什么概念?案件“终本”有什么程序?

  王啸虎(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首次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作了相关的规定。2015年,《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19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自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办案中开始大量使用。2016年,为进一步解决在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出现的问题,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终本”案件的管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了完备的规定。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否则不能启动终结程序: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消令”主要有:1.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禁止旅游、度假;7.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法官要想结束本次执行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五大条件,否则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还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综上所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本案件,更不意味老赖不需要还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财产处置搭乘网拍快车

  记者: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因处置慢、变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请问,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慢的原因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改变?

  白国选(省高院执行局政委):执行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案财产处置慢的问题之前客观存在,除了涉案财产标的特别大、执行异议复议或异议之诉等特殊情况外,处置慢的主要原因是在财产评估和财产拍卖问题上。

  长期以来,拍卖是交由拍卖公司来进行的,拍卖前需对拍卖的财产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且都需当事人支付费用。环节和程序用时长,甚至有的当事人还不愿出相关费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2017年3月1日起上线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确定网拍为主、其他拍卖为辅的原则,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5家平台作为首批网络服务提供者,把拍卖从小小的拍卖场推向了覆盖广阔的网络平台,公开透明,扩大了受众面、提高了溢价率、节约了佣金、克服了传统拍卖的许多弊端,加快了财产处置进度。

  省高院就规范网拍辅助工作专门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高法〔2017〕16号)和《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高法〔2017〕102号)两个文件,为规范全省法院网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确定起拍参考价是网拍的前提,传统方法是采取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形式。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明确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多种方式,同时对上述各种方式的操作方法、时限、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8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产业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研究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对采取委托评估的程序、时限、监督等进一步细化、明确。

  上述规定、规范的制定出台和在全省法院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必将凸显依法规范财产起拍价值确定、网上开展拍卖工作,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本报记者焦占伟 刘甜)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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