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新政 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27.09.2017  06:05

  9月26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该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对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申请,以及救助供养内容、标准给予明确。今后,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将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救助供养内容分五大类

  此次印发的《意见》,详细罗列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疾病治疗、给予教育救助、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办理丧葬事宜五大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

  在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在提供疾病治疗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在给予教育救助方面,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意见》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适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照料服务。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全自理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

   闭环审核审批实施动态管理

  申请、审核、审批、终止,审核审批程序形成闭环,与此同时,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意见》提出,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在审核时,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什么时候终止对特困人员救助?《意见》提出,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等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其所在村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日,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

  此外,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逐步实行网上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信息档案,按季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太原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意见》提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倡导、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日常互助服务,并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在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将入住率纳入考核内容。争取到2020年,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供养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