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微信已成新型传销的重灾区

21.03.2016  20:38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微信作为一种新型手机软件,注册及使用简单方便,深受广大年轻群体的喜爱。该软件提供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用户可通过网络发送文字、图片、语音及视频,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等方式添加好友和注册公众平台,同时也可将微信内容分享给好友及朋友圈,一些年轻人还通过微信朋友圈经营生意,成为“微商”。而微信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传销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正是利用微信的功能和特点,通过多种方式从事传销活动,且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成为传销活动的重灾区。

一、微信传销的主要模式

一是无任何商品,纯资本运作的传统“拉人头”式传销模式。传销人员通过要求亲朋好友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诱骗参加人员不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二是借助具体的商品,伪装成微信营销的形式进行传销活动的模式。此类传销借助的商品质次价高,大多以销售化妆品(特别是面膜)、高仿品牌服装等商品为主,传销人员打着“微商”的旗号,低价购进,高价传销,传销的价格比实际商品价格高出十余倍,以此来掩人耳目,坑害消费者,一些消费者明知是高价商品还去购买,其目的是为了加入其中后,通过将购买的商品转卖得到高额回报。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

1、微信传销以年轻人为主要受害群体。

由于微信是一种新生的聊天工具,颇受广大年轻人的喜爱,而一些社会经验阅历不足的青少年,极易被犯罪嫌疑人所蛊惑。传销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微信受众人群特点,假借交友的名义与受害人聊天,往往能在较短时间内赢取受害人的信任,为下一步诱骗其参与传销活动做好准备。

2、微信传销扩张速度惊人。

传销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等功能,可以轻松寻找并添加好友,随机拉拢诱骗辨别能力弱的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犯罪嫌疑人采取这种普遍撒网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上课洗脑,扩张速度异常惊人,涉案人员、涉案资金往往超过传统传销模式。

3、微信传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由于微信传销是借助微信平台操作,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和对方见面就能实施传销犯罪活动,利用微信支付功能就能实现资金的转移,完成整个犯罪活动,这种方式不但快捷而且更加具有隐蔽性。当前以商品为幌子的传销活动成为主流,其优势在于不会引起加入者的顾虑,让他们相信这是正规的做生意,而且可以规避监管者的监管,通过商品营销来打法律的擦边球,千方百计给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让传销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4、微信传销成本低、成功率高。

微信传销犯罪成本较低、风险小,只需一部智能手机即可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先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将受害人邀请出来见面,参加所谓的免费微信营销培训会,利用培训会对参加人员进行洗脑,一步步诱骗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一些缺少法律知识和防范意识的受害人很容易受骗上当,再加上微信传销特有的隐蔽性,因此,微信犯罪的成功率较高。

三、打防建议

1、加强应用软件运营环境监管。

利用微信软件实施传销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法,相关监管部门应注重对传销相关信息的检索,进行有效屏蔽,如发现有关资本运作等信息密集出现时应及时审查。

2、推行微信实名制认证。

犯罪嫌疑人大多使用假身份注册微信,由于手机微信没有身份验证功能,从受害人所提供的微信资料中,无法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实施犯罪后也不容易被发现,因此,推行实名制认证、一人一个专属微信号迫在眉睫。

3、强化公安机关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发挥打击传销主力军的作用,对发现的线索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传销犯罪活动决不手软。同时,对外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内应加强与网安等部门的配合,一方面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并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彻底切断犯罪分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信息的途径,从根本上遏制微信传销的扩散。

4、加强相关部门舆论宣传。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以案说法,深刻揭露微信传销的本质和危害性,促使群众提高警惕,不要轻易从微信上购买相关产品,也不要轻易加入此类销售活动,以免害人害己。通过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传销犯罪的积极性,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深度挤压微信传销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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