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以后咋补偿 山西省政府请你提意见

11.01.2015  03:56

  昨日,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我省制定《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1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省开始修订已经实施多年的“拆迁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实施后,将取代2003年实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二者相比较,《草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主体和动迁方式等作了重大调整。各界人士可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意见和建议。

   变化一: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政府

  《草案》明确,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拆迁主体的表述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单位。”调整主体后,代表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被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

   变化二:补偿方案,多数不同意需进行听证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草案》强化了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变化三:安置原则,先补偿,后搬迁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没有对拆迁安置的先后顺序进行详细的说明,选择异地安置的拆迁户曾出现“拆了旧房没新房”的情况。为杜绝类似现象,《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将先发放补偿费用,后搬迁;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将先建安置住房进行安置,后搬迁。原地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变化四:强制执行,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

  对于“钉子户”,《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草案》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明确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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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部分内容

  【被征收房屋信息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入户核实。入户核实应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合法证件。拒绝入户核实的,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簿记载内容结合外围测量为准。

  【征收决定公告】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5日内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解答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

  【确定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过程及结果应当由监察机关监督,并通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补偿内容及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过渡延期】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县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小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保障】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取阶梯价格结算。

  【补助费的计算依据及标准】征收住宅项目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支付搬迁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对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以认定结果为依据计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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