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

08.07.2015  12:00

 

 

近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山西省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细则》,着力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

一、改革一孩生育登记。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登记不做具体要求。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由其自主安排生育,由子女出生前登记改为自主选择登记时间,在结婚、怀孕或孩子出生后,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一孩登记。对于确需一孩生育服务证件的群众,如跨省流动人口、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领取生育津贴或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的夫妻,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打印证件。改革后减少了证明材料、办证环节,缩短了时间,登记工作下移到村(居),方便了群众。

二、简化下放再生育审批权,减少群众办证所需材料。再生育审批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确规范为“四证一表”,即: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和再生育申请表,群众再生育办证资料由20多种减少至5种。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的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审批部门由市级下放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规范了第一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鉴定后申请再生育子女审批的权限。

三、与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政策改革有效衔接。对户籍制度改革后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或农业人口改为居民户口的夫妻,明确了生育政策,即: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之日起,给予3年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取消农业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的由所在乡镇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原农业户口证明后,仍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四、推行承诺制度。对人户分离、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实行承诺办证。对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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