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统筹单位工伤险待遇有调整 一级每月增加195元

06.09.2017  15:43

          今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5元。

  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80元和15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20元的补到2520元。

  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

  此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10元的补到1210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90元的补到990元。此次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此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另外,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52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到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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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明确了费率浮动档次和标准: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今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年支付待遇金额÷按基准费率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100%)的升降上下浮动,具体由省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在本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此外,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拖欠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