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

09.01.2018  19:42

1月9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副厅长常国华,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魏志华,省地税局总会计师薛延孝,省水利厅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陈志平,深入解读《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主持。
        山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决定在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晋政发〔2017〕60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如期落实。

为做好《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工作,我们邀请到省财政厅副厅长常国华,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魏志华,省地税局总会计师薛延孝,省水利厅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陈志平,深入解读《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晋主要新闻单位和新闻网站的记者,有省内主要新闻单位和新闻网站的记者,还有境外媒体的记者,欢迎大家。

下面,请省财政厅常国华副厅长就《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山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常国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谨代表省财政厅向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为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决定在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这是继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率先开展试点后的首次扩围。近日,省政府按照国家授权,根据我省实际,本着“有序衔接、税费平移、注重调控”的原则,通过了我省具体试点实施办法,公布了《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纳税地点等基本内容,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国家授权,在《办法》中对地方确定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是继续缓征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改革后,为避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经财政部同意,我省按“税费平移”原则,在试点期间继续缓征。

二是对所有采矿企业征收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并明确核定排水量方法。疏干排水是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国家规定按照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所有矿山按每吨原煤或原矿3元征收。我省《办法》中将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税额标准从低确定为1元/立方米。并根据国家授权,明确了采矿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时,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的核定方法。改革后,与原水资源费相比,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都没有变化,只是税额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这既体现了加强水资源调节的立法宗旨,也没有增加纳税人正常生产负担,符合“税费平移”原则。

三是区分行业制定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按照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城镇公共供水以供水企业为纳税人,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水资源税税额。我省《办法》根据原水资源费标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0.7元/立方米。

四是从低确定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税额。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村生产生活负担,我省《办法》将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使用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此税额水平在9个试点省居中,符合我省实际。

五是从高确定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水资源税税额。我省《办法》分行业确定了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对同一行业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分别为非超采区的2倍和3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高于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确定较高的税额;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超出部分加征1-2倍。

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如期施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将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各项政策,加强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做好水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主动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运行。

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

感谢常国华副厅长的介绍。

下面进入记者问答环节。

山西日报记者:请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意义是什么?改革试点后纳税人负担会增加吗?

山西省财政厅魏志华副巡视员:你提的问题很好,我省参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方面,我省地处内陆,境内大部分地区为半干旱气候,水资源十分贫乏,人均水占有量低于严重缺水线,属于水资源严重贫乏的区域;另一方面,我省属于资源型省份,矿山多,采矿疏干排水情况复杂,对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破坏非常严重,在全国具有典型性。我省参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用水主体节水的意识和动力,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提高全民节水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关于改革试点对用水主体负担的影响,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税额标准,是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根据我省实际,按照差别征税原则制定的,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政策,平移了收费的标准。一是居民用水延续了水资源费缓征的政策,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二是基本平移疏干排水水资源费政策,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没有变化;三是分行业确定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四是对合理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五是对特种行业取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征税。综上,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没有增加。但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违背资源节约原则的企业负担会有所增加。这也符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倡导企业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促进企业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的改革宗旨。

新华网记者:请问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山西省地税局薛延孝总会计师:水资源税2017年12月1日开征,2018年1月需要申报首期税款。今后,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

黄河新闻网记者:请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还有什么打算?

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陈志平:为切实做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与财政、地税等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税费改革平稳顺利衔接。

一是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移交通知》《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通知》《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工作,同时,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为确保水资源费税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是构建好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全面、准确采集纳税信息,开发、测试和运行征税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依规征管。

三是认真履行好水资源费改税后的水利部门职责,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做好取水计量安装与后期维护以及实际取用水量的核定等工作。同时还要按照《实施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支出的预算安排和保障工作,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到位。

四是做好宣传培训。配合地税部门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

非常感谢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的4位负责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省新闻发布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