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2.05.2018  16:54

  “平遥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是“我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曾经在1998年制定了《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条例》中不少条款严重滞后,为进一步加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省建设厅和我办结合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修订草案)》)经2018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5月18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设总则、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该《条例(修订草案)》突出强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对平遥县政府依法赋予特定权限,实施有效管理,体现其在古城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二是结合多年来古城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从古城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三是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必要的行政处罚,并规定平遥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段雪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