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09.05.2017  16:30

 

  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5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强化”、“一个突出”及“一个建立”。

  “五个强化”:一是强化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行使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能。二是强化动物防疫职责。进一步明确、补充和完善了各个责任主体的动物防疫职责。三是强化动物防疫义务。明确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义务,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强化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具体制度,强化了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防疫监管。五是强化保障措施。《条例(修订草案)》专设了第六章“保障措施”。规定了经费保障、补偿要求等内容。

  “一个突出”:突出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结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监测及信息通报制度。

  “一个建立”:建立官方兽医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由‘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改为“官方兽医”的职责,表述与《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相一致。

  《条例》的修订对提升我省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以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制三处王凤姣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