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保是否达标拟入政绩考核

13.04.2016  15:43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详细条款登录“山西人大网”查询),即日起至5月10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条例(修订草案)》中,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引人关注。《条例(修订草案)》中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可能影响百姓生存环境的因素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时,还强化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环保是否达标拟纳入政绩考核,未完成环保目标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依据。《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排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土壤污染防治也作出要求。其中,在水污染防治中,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机场周围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在优先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禁止倾倒粉煤灰、风化煤等固体废物。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被污染土地,未经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项目开发和种植农产品。
○链接
      社会各界群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信件至 [email protected]
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集意见)(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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