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出台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学费补偿政策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艰苦偏远地区

13.03.2018  15:21

      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决定自2017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由省财政给予学费补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后,其学费补偿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学费补偿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4000元,补偿三年,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补偿两年。

      这项政策是省财政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完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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