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13.08.2018  19:22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他有没有财产,不关我的事,法院要负责帮我弄到钱!”“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

  当前,在执行工作中发现,人民群众对“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很多申请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就认为,法院工作不到位、执行不力。然而“执行不能”并不等于“执行难”,今天,笔者就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案例一:执行难被告人藏某与李某离婚一案,太原市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某与藏某离婚,被告人藏某每月负担长子藏某甲抚养费1200元,从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执行至藏某甲独立生活为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藏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仍拒绝履行,并将其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万余元提取并转移。后太原市某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藏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而法院以拒执罪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这类是申请人有财产但拒不执行的案件,即“执行难”,而不属于“执行不能”。

  案例二:执行不能太原市某建材厂诉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菱镁防火通风管道,但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付货款。太原市某法院于2017年7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太原市某建材厂1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其在金融机构存款总额仅有5000元,且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冻结。法院告知调查结果后,申请人予以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案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

  “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人却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案件。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法院执行措施不力;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如:法院穷尽已有手段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举措,但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那么,“执行不能”案件应该如何解决呢?

  一、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作者单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戈辉)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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