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15.12.2017  10:09
原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原市监撤听告字〔2017〕第20170001号  

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在张界忠(身份证号140107197306250612)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张界忠的身份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书》、《股东会决议》、《联络员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等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350-8235590

 
原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