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盗丢失现金3万 保安无错被辞应予赔偿

14.07.2017  10:22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在值夜班期间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异常后,一面立即赶到事发地点,一面拨打领导电话,并听从领导指示报了警。可是,盗贼虽惊慌而逃,但仍从财务室盗走3万余元现金。

近日,公司以其规章制度及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如果员工玩忽职守,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依据,以我没有在盗贼刚进入公司的第一时间及时发现为由,认定我构成玩忽职守。随后,公司还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安部门也不能说明我玩忽职守的情况下,强行将我解聘。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否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读者:马江春

 

马江春读者: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虽然被盗属实,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公安部门也不能说明你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其有权解聘玩忽职守的员工,你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有相应内容,但其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既然这样做了,那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更何况你在发现异常后已经履行自己的职责: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向领导报告、报警。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作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公司已经作出非法将你解聘的决定,因此,其必须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两个月计付;不满六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付。(颜东岳)

 

来源: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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