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出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19.10.2015  18:42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于日前印发。

在记分规定上,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1分六个档次,其中,12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在结果应用上,明确了根据分值累积可对医疗机构给予四个层级的处理。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0分以上时,将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的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医疗机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分值≥20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累计分值≥20分,或记分周期累计分值﹤20分,但校验期内累计积分≥50分,将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将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该《办法》还明确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审批校验、综合监督、运行评价、医院评审等,多措并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及时查处、汇总、记分;并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我委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于完善医疗机构执业监管机制,提高医疗运行监管水平,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医疗机构,丰富了监管手段、强化了执业约束,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将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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