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05.06.2015  17:33

  近日省农业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晋农办饲奶发[2015]9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鲜乳和饲料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最严肃的问责,按照监管责任分解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的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事故,全力保障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管 
  一是继续加大对奶站和运输车的日常检查和巡查的力度,特别是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检查频次,细化巡查检查要点。要重点检查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的情况。二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涉及的奶站、运输车和奶牛场进行建档立案,纳入重点监管,严格实行监管责任包干制度,做到人盯站、人盯车,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并及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三是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派专人负责,把系统运行与奶站发证紧密结合,及时上报信息和更新数据,实时掌握奶站和运输车的变化情况,为许可证发放和执法工作提供依据。四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生鲜乳中非法添加、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查处销售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及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生鲜乳的行为。五是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食药监、质检、公安等部门的紧密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 
      一是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对生产环节的获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证号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严厉查处超范围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三是对于违规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外物质的行为,以及使用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于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四是对于反刍饲料生产企业,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企业配备相关检测仪器,增加出厂检验指标,重点对卫生指标以及黄曲霉毒素等项目进行跟踪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五是经营环节要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坚决查扣销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产品,杜绝饲料、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销售的行为。六是科学指导养殖户安全规范购买、贮存和使用商品饲料,及时查验成品饲料及原料的采购记录、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严禁自配料外销。   
  四、强化例行监测和隐患排查 
  一是全面实施2015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及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  。重点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二是全面实施2015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项目包括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砷、黄曲霉毒素等指标;认真做好2015年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和反刍动物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三是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全面系统的开展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摸清拒收、限收生鲜乳的去向追踪和不合格生鲜乳无害化处理情况,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四是广泛宣传生鲜乳和饲料质量控制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做法,加强教育、正面引导,强化舆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科学应对、合理处置。 
  五、强化执法联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要对近年来农业部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加强督导,确保不出现类似问题。二是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与宣传部门、食药部门、公安部门的衔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添加行为,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渠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认真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好全省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