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08.12.2016  12:05

近日,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财政部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包括的内容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专项)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专项)债务。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对中央和省级债务限额和余额管理作出规定。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三是对政府债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作出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公共预算调整方案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债务规模、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债券资金。

四是明确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本地区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对非债券形式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