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27.10.2017  09:24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并环发〔2017〕117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环保分局、综改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省环环监〔2017〕127号)、《关于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晋环许可函〔2017〕617号)要求,为做好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超证排污行为,现将我市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火电行业检查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不包括自备电厂所在企业)。

造纸行业检查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2017年下半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相关企业。

按照我省原有规定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二)查处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污行为。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检查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本次检查以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检查中对监测数据存疑的,应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要明确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要报请地方政府依法关停。

(三)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自行监测,以及自行监测的点位、因子、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检查要点

(一)无证排污检查要点

1.1火电行业检查范围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不包括自备电厂所在企业)。火电机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

2.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3.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4.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

5.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6.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

1.2造纸行业检查范围

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制浆企业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浆纸联合企业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

1.3对我省原有规定中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的工业排污单位。

(二)按证排污检查要点

1、火电企业。检查主要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合规性。主要排放口包括锅炉烟囱或者燃气轮机组烟囱。发电锅炉烟囱污染因子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燃煤锅炉)、烟气黑度;燃气轮机组烟囱污染因子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造纸企业。检查废气主要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合规性。废气主要排放口包括锅炉、碱回收烟囱;废水排放口包括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外排口。

锅炉烟囱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燃煤锅炉)、烟气黑度。碱回收烟囱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因子包括可吸附有机卤素和二噁英。生产废水外排口污染因子包括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3、其它行业。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相关内容检查。

4、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合规性判定

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主要依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判定。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优先判定依据。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者检查中对监测数据存疑的,以执法监测结果为准。

(三)自行监测检查要点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检查。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二是检查是否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是检查自行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是否符合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环保责任和义务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检查。 各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检查要点对排污单位开展许可证执法检查,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检查企业名单、检查内容和结果。下半年重点检查火电、造纸企业许可证执行情况,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对其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要依据核发情况和完成时限要求,及时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环保局应加大对排污许可证的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停止排污,对拒不停止排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