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02.09.2017  0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核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国核电发展较快,核设施的选址、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有的部门提出,核设施的种类较多,风险程度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对核设施延期建造不需要批准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核设施建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相应审批程序方可继续建造。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限定。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对核设施退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退役后的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监测,以保障公众健康。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核设施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核设施营运单位外,其他有关单位也可能持有核材料,也需要取得许可。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的“核设施营运单位”修改为“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应当取得许可。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有专业化的趋势,建议增加规定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应取得许可。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处理”纳入本条规定。

    六、有的部门提出,核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气,需要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应当明确相关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有的代表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承担核事故应急工作,因此,核设施营运单位制定的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也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八、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核安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强化公众参与,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核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当从严监管,从严设定法律责任,加大对核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的部门提出,对有些违法行为还应增加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以形成有效震慑。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中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是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三是提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七条等七个条文中的有关罚款额度。

    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九条对核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将“受害人故意”造成核事故作为排除核设施营运单位赔偿责任的情形,容易引起不同理解,建议再作研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受害人故意”的规定。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增加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情形、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明确国家的核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提出建议。考虑到核损害赔偿问题较为复杂,本法可只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原则规定,有的问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的问题可在今后通过专门立法作出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