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05.03.2019  17:30
  案情

  甲男与乙女骑电动自行车在闹市街头相撞,造成乙女受伤,交警大队认为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甲乙二人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男向乙女一次性赔偿13000余元。之后甲男在处理善后事宜时发现,乙女的腿部并未像之前认为的那样发生了骨折,他之前高估了乙女的伤情,在出于重大误解和胁迫的情况下才签的协议,要求乙女返还不当得利。

焦点

  关于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男乙女发生交通事故后,甲男认为乙女因为两车相撞导致膝关节受损骨折,基于其侵权事实双方达成协议,对一方损害进行了物质赔偿。现甲男发现乙女伤情较轻微,通过此次获得赔偿存在明显得利,应按照不当得利酌情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且获得的利益和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甲男认为其基于重大误解和受胁迫而签订赔偿协议,但实际上双方确实发生碰撞,乙女也确有受伤并在甲男的陪同下去医院接受治疗,甲男应对乙女的受伤情况有所了解,基于侵权进行赔偿,符合自愿原则,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诚实守信、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贯彻民法的一条基本准则,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擅自毁约行为。

  本案中,发生事故后,甲男已经随乙女前去医院治疗,对情况有了基本了解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就应当接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其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受到对方当事人胁迫,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甲男的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故对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灵县人民法院 李汉宏 李慧芹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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