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迎泽分局——勿以恶小而为之!太原一男子贪便宜偷了两捆葱,被行政拘留了五天!

03.01.2018  07:48

太原一男子因为贪便宜偷了两捆葱

被行警方政拘留了五天!

11月19日,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太原公安迎泽分局获悉,因为偷了两捆葱,男子李某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11月13日深夜,太原迎泽分局老军营派出所民警夜巡至康乐街时,听到菜市场附近有人争吵,于是顺着声音追查过去,发现两名男子正在一个菜摊前扭打。民警迅速上前将二人拉开,并询问详细情况。年纪稍大的男子说,自己是这个菜摊的摊主,夜里听到外面有动静,便出来探看究竟,居然发现一名男子从他的菜摊偷了两捆大葱正欲开溜,于是他立马冲过去拽住对方,扭打在一起。另一名中年男子姓李,他承认自己贪图小便宜,是来偷葱的。李某交代,自己前些天路过菜市场时,注意到这个菜摊前堆放着大量成捆的大葱,晚上仅用遮布简单盖住,于是觉得有机可乘,便趁夜顺走两捆大葱准备储备过冬。因数额达不到盗窃罪起点,违法人员李某最终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三次盗窃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2.5万元,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4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辛戈

编辑:赵亮

本文发表于2017年11月19日《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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