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发送借款短信 被告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介绍人

13.11.2018  17:50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判断当事人是借款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出借人按约实际支付了借款。二者缺一不可。近日,平陆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赵某与冯某共同向邓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某年,被告赵某向原告邓某发送两条短信,内容分别为“你今天把钱打冯某账户。赵某”“你上来我打欠条给你”。当日,原告将钱汇入被告冯某账户。被告冯某在被告赵某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从被告赵某处取借条时,让被告赵某在借条“借款人”下方处签上“赵某”。借款后,被告赵某向原告支付过利息,之后,利息一直由被告冯某支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赵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首先,被告赵某向原告发送过两条短信。从短信的内容可知,被告赵某向原告发出借款的要约,即被告赵某希望与原告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其次,原告按照赵某的要求将钱汇入被告冯某的账户内可知,原告对被告赵某的借款不仅作出承诺,而且也依赵某的指示将借款汇入指定账户。由此,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就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原告也依约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行为成立并生效。第三,被告赵某在借条“借款人:冯某”下方处也签名,进一步印证了被告赵某也是借款人。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毛春芳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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