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08.01.2018  16:54

原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原市监撤字[2018]001号

 

当事人: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H2KC04U

法定代表人:张界忠

经营地址:原平市青年街圣煜华庭

经营范围:煤炭销售(不含储存);机电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1日以来,我局多次接到张界忠投诉,称其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使其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撤销公司工商设立登记。2017年12月6日,我局对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工商设立登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界忠(身份证号:140107197306250612),委托代理人为宋东航;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张界忠(投资额210万元,出资比例70%)和张中顺(身份证号:413026197002050971,投资额90万元,出资比例30%),实缴出资额为0。

经查: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虽与房屋所有人宋东航签订了租房协议,但实际并未在该房屋办公;对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进行查询,发现设立登记档案中张界忠身份证复印件与本人提供的身份证的有效期和住址有异;经询问委托人宋东航,宋东航确认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处“张界忠”字样不是张界忠本人签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期间张界忠本人正在山西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并未到登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也未提供授权文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张界忠投诉材料;

2、张界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宋东航的情况说明;

4、山西省中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

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向当事人公告《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原市监撤听告字[2017]第201700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张界忠投诉的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原平鼎悦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原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